《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一个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不当利益,受损害的人可以要求其归还利益并赔偿损失。但如果得利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且利益已不存在,那么他不需要承担返还义务。只有得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时,受损害的人才可以要求其归还利益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工资多发不退不犯法但是会构成不当得利。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拓展延伸
雇主额外支付1000元工资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原因曝光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额外支付1000元工资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而任何额外支付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未经与员工达成协议,擅自支付额外工资,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条款来判断。另外,员工辞职原因的曝光可能会引起舆论关注,但是否合法取决于信息的真实性和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建议双方通过咨询专业律师来了解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然而,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擅自支付额外工资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建议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相关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同时,员工辞职原因的曝光应谨慎,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员工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