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