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项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一、儿媳是不是法定继承人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顺序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