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占有使用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它的特征,
(1)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没有处份权利;
(2)具排他性的权利,表现在,他人不可侵害,同时,变更时(动迁,征用等)享受补偿权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