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此时没有选择权,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不然就属于违法终止,就需要向劳动者进行每年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一般情况下,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很多人不清楚,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即双倍经济补偿金,这是什么情况?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此时没有选择权,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不然就属于违法终止,要支付赔偿金。
二、法律解析
上述法条明确了在连续二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从该条规定来看,这里的“特定条件”应当是:一、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而劳动者表示同意的;二、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三、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个条件是一个除外规定,即在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即使双方已经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而可以看出,该法条的本意是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选择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特殊情况除外。而从立法目的和意旨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体现出立法者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的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