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