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杨某都是九零后,系聋哑人,从外地来到石家庄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于是二人一合计便干起了 盗窃 的勾当。6月22日早上8点半左右,正值上班高峰期,二人搭乘68路公交车并伺机作案。在公交车运行到新百广场站附近时,两人盯上了一位站在车厢后门的女乘客。于是向某利用自己穿的大衣作掩护,将女乘客挎包拉链拉开,并将挎包内的钱包偷出,杨某在旁边给他打掩护,以防被发现。 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万万没想到,整个扒窃过程都被民警看在眼里。很快,车到南三条站,两人下车逃跑时被反扒民警抓获。被盗钱包内 身份证 1张、银行卡2张、现金300元等被民警当场缴获。女乘客李某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盗后,向某和杨某已经迅速的下了车,因为着急上班,李某并没有下车追赶,只在车上报了警。本对找到钱包不抱任何希望,没想到下午就接到了民警打来的电话。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构成 盗窃罪 。向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向某、杨某盗窃的人民币300元和商城积分卡1张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向某、杨某系聋哑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 拘役 五个月,并处 罚金 一千元;判处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提醒 虽然我国 刑法 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对这类群体犯罪的放纵。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的特殊群体,就业难是这个群体面临的现实困难。而相比较于普通人,聋哑人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关爱,每一名社会成员都应承担起关爱帮扶聋哑人的责任,少一些歧视和误导,促使他们做一个自食其力为社会做贡献的有用之人,让他们在无声的世界里感受到人生的美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