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急需用钱,借款人会找到有经济能力的人寻求帮助,请求借款。在还款期限到后,借款人或者担保人都不承担还款责任时,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及误工费用。
2、一些债务纠纷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包括: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在起诉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方缴纳,案件审结后原则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一、债务纠纷起诉费用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法院个人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1、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