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是正式员工,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如果是试用期的员工,要提前三日通知单位。但如果单位有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行为的,则无需提前通知,可立即与其解约。
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单位。《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者自愿签订,当然也有权自愿解除,只要这种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更应当允许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职业,充分发挥特长。因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劳动者必须注意,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相关知识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期限。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无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劳动合同方面看,它又是一个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原则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原已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劳动报酬等;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两者都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属明显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当然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类事项如不及时处理,常常会导致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