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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2023-09-28 来源:意榕旅游网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

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

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

六、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八、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委托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金。

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付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反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

十二、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于本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

十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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