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主要渠道是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调查显示,26.8%的民营企业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占比居首位。21.6%的企业是民间借贷,16.8%的是企业间借款,14.6%的利用信用担保机构贷款,11.5%的是股权融资,还有8.8%的企业利用其它方式融资,比如网络贷款、保单贷款等。
主要方式是利用土地和房屋抵押贷款。调查显示:21.9%的企业通过抵押土地和房屋获得贷款,19.7%的企业利用信用获取贷款,16.5%的企业采取抵押或质押股东私有财产获取贷款,少数企业通过抵押设备、存货或者通过其他企业担保获取贷款,比重分别为13.7%和12.5%。
主要目的是用来维持正常运营。调查显示,20.4%的企业为维持正常运营需要融资,17.5%的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16.9%的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15.6%的企业为开拓新市场,13.7%的企业为购置固定资产,12.1%的企业为偿还各种借款。26.8%的民营企业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占比居首位。 21.6%的企业是民间借贷,16.8%的是企业间借款,14.6%的利用信用担保机构贷款,11.5%的是股权融资,还有8.8%的企业利用其它方式融资,比如网络贷款、保单贷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