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6个特别扣除,即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个人负担超过
1、5万元的部分每年限额8万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由本人或配偶扣除的未成年儿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由父母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第一套房贷款利率: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国内住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支出,实际发生贷款利率年度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次房贷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内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房产生的首套房贷,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房,购房者可以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按照夫妻双方各自购双方各自购买的房屋各自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不能在一个缴税年度内变更。
5、住房租金:最高每月定额扣除1500元
6、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