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监督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犯罪嫌疑人居住期间,不可以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如果案件本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满的,应当及时终止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