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二)对那些没有改造意义的犯罪份子只能适用死刑。对于一些思想改造失败的人而言,他还是有可能在减刑假释后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对这些罪大恶极的人进行根本性的防止他继续犯罪。如黑恶势力团伙,连环杀人犯这些十恶不赦之徒,对于这些敢于面对死刑威胁,以身试法的不可救药的极度危险份子必须适用死刑,对他们的处死无疑是铲除了危害社会的毒瘤。对这种顺应民意之举人民是拥护和支持。(三)严格限制死刑而不予废除更适合某些国家的国情。依不同的国情民意,只要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执行一种“少杀、慎杀”的刑罚政策,保留死刑既可以威慑重大犯罪,又顺应了尊重人权的时代潮流,这种兼而有之的刑罚体系是最恰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