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面步骤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手续:
第一步,应分清不同类型分别准备所列不同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当事人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迁移户口的条件有什么?
迁出户口的具体条件以下:
1、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需要迁移到学校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或户主持盖有院校公章和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薄》,向户口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
2、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录用、招收的干部、工人,以及办理离退休人员和上述人员中符合随迁条件的家属,要求将户口迁移到现工作单位、原籍的,由本人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及《居民户口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3、夫妻互投,由本人持《居民户口薄》和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4、老人投靠子女。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拟投靠子女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5、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由本人或户主持《居民户口簿》和拟落户城市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