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收入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车库及其他设施等)租金;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
公租房租金收入纳入重庆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局统一开设“租金汇缴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汇总和解缴。并要求执收单位在当日内将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全额缴入“汇缴结算账户”。
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住宅部分的租金收入,以及商业部分(门面、车库等)租金收入扣除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执行“收支两条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偿还和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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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中包含小区物业费、房屋维修费、供暖费等多项费用,居民入住后,只需为自己使用的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买单。公租房租金减免有哪些规定如下:
(一)可以申请减免的情况:
公租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二)不予减免的情况: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三)全部减免的情况:
1、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3、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