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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和男方达成协议离婚,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如何解决?

2023-11-10 来源:意榕旅游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如果女方在离婚协议中同意不付抚养费,男方可以依据协议向其索要。如果索要不成,男方可以代表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定期给付、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在友好协商中选择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男方同意女方不付抚养费的条件,他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女方协议离婚不付抚养费男方怎么办

1、女方协议离婚同意不付抚养费,男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其索要;

2、若是索要不成的,则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只是他们的婚姻生活划上了一个句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还是要继续的。按法律的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分为:

(1)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一次性给付。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3)以物折抵。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2、夫妻二人在友好协商中选择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不付抚养费,无论是基于男方考虑女方经济原因还是为了快速和女方办理离婚手续。男方同意了女方提出的条件,就应该履行其义务。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如果女方协议离婚不付抚养费,男方有两种选择:一是依据离婚协议向女方索要;二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如何,法律规定了离婚后的抚养费责任,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父母离婚只是结束婚姻生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仍需继续。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包括定期给付、一次性给付和以物折抵,根据双方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在友好协商中选择离婚时,男方应履行协议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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