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地役权不同于出租,地役权人可以依据地役权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地役权的设立应在合同生效时,并可申请登记,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出租是否属于地役权
地役权不同于出租,地役权人可以依据地役权合同,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地役权何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拓展延伸
地役权与民法典中出租的法律关系:权利与限制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人享有一定权益的土地利用方式。在民法典中,出租作为一种土地利用方式,涉及到地役权的行使和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但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一些限制。例如,出租土地的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出租期限、租金等方面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约定。因此,地役权与民法典中出租之间存在着权利与限制的关系。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地役权时应当合理平衡自身权益与租赁方的权益,确保合法合规的土地出租行为。
结语
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人享有一定权益的土地利用方式。在民法典中,出租作为一种土地利用方式,涉及到地役权的行使和限制。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地役权时应当合理平衡自身权益与租赁方的权益,确保合法合规的土地出租行为。通过合理约定出租期限、租金等方面的条款,以及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可以实现地役权的有效行使。在土地出租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维护各自的权益,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