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