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1.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及涉及商品定等定价质量的测量。
2.用于安全防护:有害物质样品质量的测量。
3.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的测量。
4.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质量的测量。等等的计量器具是否准确,或是误差范围符合规定的确认过程叫检定,强制是指国家有个强制目录有具体的规定,这些每年按规定周期必须送计量单位检定,强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