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指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权。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有利于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有利于“活村富民”。
1、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指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权。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解决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
3、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不得继承。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好处
1、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加快补足农地制度(承包耕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宅基地为主的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中宅基地这块最短板,增强新时期农村爱展新动能。稳步、有序盘活沉睡、闲置的宅基地资源。
2、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正式提出,不仅为新时期宅基地制度页层设计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城乡生产要素平等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
3、宅基地使用权上市,可以带动上下游许多企业发展,有助于发展农业物流与交通运输;宅基地的经营权入市,可以充分运用闲置土地,供应更多租赁住房满足市场需求,有助于地产股上涨。
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1、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2、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3、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4、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