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我们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一种简单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是把未来的债券利息和本金的现值和认股权证的现值相加。但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些事实,比如,利率和债券息差都是随机的,可转换债券往往附带可赎回或可回售条款,以及转换比率的定期重置等等。最普遍的可转换债券定价方法是有限差分模型,例如二叉或三叉树。
一、可转换债券的组成部分
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
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
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
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债务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
二、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
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和发行公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优点。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债券本金与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另一是转换权的价值。转换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当股价上涨时,债权人可按原定转换比率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三、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限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还是属于董事会,在授权资本制下与法定资本制下原有很大的不同,但随着两大法系的交流、融合,现大体趋于一致。在授权资本制下,筹资机制灵活,体现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权限上,将之归属于董事会。例如,1963年前的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董事会需获得2/3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决议通过而授权时,始得发行转换公司债。而1963年4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则特别授予董事会以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专属权。与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基本相同的还有加州公司法与密西根州实业公司法等,前者规定,除非基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得决定任何转换权之条件。后者于1972年法中规定,若基本章程别无规定,公司可发行应持有人选择而转换成该公司所发行的他种公司债或股份的公司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