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其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职工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等。至于这些证明材料是否需要提供原件,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接受医疗、康复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康复治疗费用。
2.《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和标准,享受不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时,参保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职业病和工伤负责,依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工伤医疗费用的收据、医院票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是否需要提供原件没有明确规定,受理查询医院或保险公司的实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