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军事订单秩序。军事订单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单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供应、满足国防需求的主要手段。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军事订单是指部队根据防卫安全利益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行为者的意愿达成或已达成的生产,提供某种防卫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种军事订单的行为,其对象是本罪主体应从事生产、供应的对象,也称为军事订单。军事订单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单,还包括军事作战、训练、施工、科研、物流、医疗保障等军事物资的订单,军事目的包括各种建筑物、场所、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单等。拒绝,延迟军事订单的行为只有在战争中发生才能构成成本罪。平时不是战争时期,即使有拒绝,也不能延迟军事订单。这是本罪在时间上的必备品,不可或缺。什么是战争时期,具体来说,战争时期可以故意提供虚假的敌情罪,这里不再说明。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或延误的;拒绝,延误大量军事订货的;因其行为造成诸如贻误战机,影响重大军事任务完成,致使战斗,战役失利,造成较大伤亡等后果的;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故意的,而是客观无法完成订单,无条件完成军事订单,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和特殊困难,延误订单,不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