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续假的规定是什么
1、产假续假的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如何申请产假
1、女职工根据需要填写《女职工休生育假申请表》;
2、部门核准、签字、盖章;
3、人事处审核同意;
4、休生育假;
5、修完生育假需要填写《女职工生育假销假申请表》;
6、部门核准、签字、盖章;
7、人事处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