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的方法如下:
1、立案,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3、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
4、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5、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6、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8、宣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诉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