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三十七天,刑事拘留三十天加报检察院批准逮捕七天。在此期间,不逮捕的将改变强制措施或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员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人民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