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超期羁押及各种成因,我们应对症下药,以期寻求一条解决超期羁押的途径。
首先,在司法人员中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尊重和维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也是人类诉讼文明的体现。刑事司法作为国家与公民激烈对抗的领域,更应体现出人权保障的思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享有同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即使涉嫌犯罪也不能因此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给予以其无罪的待遇,使实体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没有这种思想观念,任何制度层面或司法层面的改革都是徒劳。
其次,建立捕押分离、司法审查的机制。拘留、逮捕以及扭送在性质上都只是强制到案的方式,羁押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应由中立的法官在控辩平等对抗的前提下决定,这涉及到司法体制的改革。目前我国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基础上互相配合制约的关系,审前程序中法官不能介入,使强制措施的适用缺乏司法审查,在以后的司法改革中可以通过裁判权对追诉权的行使予以控制,比如设置法院预审法庭,由专门的预审法官就审前羁押等强制措施进行公开审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批捕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申诉到预审法庭,由预审法庭就是否羁押作出最终裁决,防止追诉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法官确信存在逃跑、继续犯罪或妨害证据等危险而决定羁押的,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预审法庭就是否羁押进行上诉。
再次,建立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其一,改革目前的取保候审规定,转变目前取保候审纯粹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应赋予其权利的性质,即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涉嫌犯罪的人在最终判决有罪之前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合法的羁押理由和实属必要,司法机关都应准许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使这一诉讼权利成为现实。在具体适用上可以改变取保候审只适用于轻微犯罪或存在犯罪嫌疑人患严重疾病或怀孕或哺乳婴儿等无法羁押的情形,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此外,对于那些无固定住所或流窜作案的人可以适用指定住所加以取保候审。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法律应明确规定不能要求过高的保证金,至于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机关、团体。其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获得律师帮助权,特别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和法律帮助权应予以明确规定和保障;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方便律师调查取证和更好行使辩护权。其三,明确侦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制度,建立具体、有效的制约机制以及配套的保障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迅速接受审判和裁决。最后,细化和明确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规定,使大部分案件都能通过简易程序终结,避免被告人承担被超期羁押的不利后果。当然,要彻底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改革和完善,制度的实施最终由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来完成,这不仅需要执法人员观念的转变,扭转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而且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也需建立健全各种保障措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超期羁押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立法、司法界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