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向用工单位主张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务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一般仅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解除时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有的务工人员希望通过确认为劳动关系以获得更多补偿;
3、承揽合同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为合同关系而劳动关系,承揽人在加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遭受损失(一般以人身伤害事故居多)的情况下,有时希望通过主张劳动关系获得更多经济补偿;
4、工程承包方(或分包方)劳动者在承包方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或不能依法发放经济补偿时,希望通过向工程发包方(或总包方)主张劳动关系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一、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5)关系的稳定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二、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要正确理解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企业承包一般不能改变职工的劳动关系,承包方一般不能成为职工的用人单位
1、明确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2、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经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列举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列入用人单位范围。因此以上所说的单位都有可能成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最小单元为个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当然要有雇工)。而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对照以上规定,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用人单位将企业承包给承包方经营时,劳动者仍然是原用人单位的职工,与原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承包经营中劳动关系界定的概念是:承包经营仅仅是企业经营方式的变换,并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职工仍然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在承包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更不存在职工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那么,在承包方是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够能够发生变化呢?我认为是可能的,有三种情况,一是发包方也就是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仍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二是,承包方新招聘的劳动者或由自己的企业带过来的企业职工;三是承包方的用工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工的形式实现的。这三种情况中,前两种情况劳动者都与承包方有劳动关系,第三种情况,劳动者与承包方也没有劳动关系,其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