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 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是指对被 逮捕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的监督活动。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九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