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及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是本文的主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话,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确定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需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并判断学校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
法律分析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未成年学生彼此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而造成的学生身体受伤的情况,在中小学校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本案就是典型的由此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故,学校是否有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如何确定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以明确在类似的事故中学校是否有管理过错呢?
首先,要明确学校职责的来源。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职责,是来源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来源于有些理论所认为的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而享有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管理的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
拓展延伸
学校安全责任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的关系
学校安全责任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的关系密切相关。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然而,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时发生的意外伤害问题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一方面,学校应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设施的安全性,提供安全的玩耍场所和设备。另一方面,学生和家长也应该对自身行为负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安全。因此,学校安全责任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学生和家长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具体伤害事件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和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在学生学习、生活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学生和家长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具体伤害事件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策。因此,在类似的事故中,学校是否有管理过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