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不能作为抵押;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者国家司法机关裁定冻结、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国家计划拆迁的房地产;
7、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前的共有房地产;
8、无地上建筑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
9、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
10、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违章建筑或者私自建设的建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