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刑事强制措施使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或者是犯罪事实,就应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这五种。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这就是逮捕的条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65条。
6、刑诉第133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8、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国
9、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