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2、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3、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