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相关规定如下
1.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即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是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这也是确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基本标准。凡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争议,人民法院均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可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民事案件案由确定。该规定将民事案件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10类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43类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有424种第三级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还列有第四级案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