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辨认笔录的要求是必须要保证辨认的真实性以及客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一、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辨认规则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