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物。一般刑事案件在立案后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期满后移送检察院审理起诉。检察院则在一个月内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则在一个月内安排开庭审理。
法律分析
一般刑事案件从立案后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两个月期满前移送检察院审理起诉,检察院在一个月内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在一个月内安排开庭。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拓展延伸
诈骗案件立案后的审理时间如何安排?
诈骗案件立案后的审理时间安排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充分性、涉及的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评估。审理时间可能会受到法院工作负荷、法官的安排、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日程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简单的诈骗案件可能在数月内审理完毕,而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法院会尽力保证审理的公正、及时,但也需要兼顾其他案件的审理进度。因此,具体的审理时间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结语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案件的审理时间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审理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院的工作负荷等。一般而言,简单的诈骗案件可能在数月内审理完毕,而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法院会尽力保证审理的公正和及时,但也需要兼顾其他案件的审理进度。因此,具体的审理时间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