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第一,动机根源于竞争压力的收购,并购一边在竞争中通过消除或控制对方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二是从并购,企业并购所产生从外部通过获取竞争优势竞争优势的基础。三,实施过程是一个双向的兼并动机有竞争力的选择过程,并产生新的竞争优势。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选择所需要的目标公司自身的特殊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