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凡按月享受并领取养老金待遇已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和未退休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由殡仪馆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即火化证明)”原件或殡葬服务费发票原件。
2、领取丧葬费《申请书》一份(由经办人到社保局填写)。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由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红章)。
5、属于非正常死亡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原件。
6、能证明继承关系的户口本首页和继承人本人页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时,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
7、领取丧抚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东方红工行银行账号(指银联卡或存折)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一张A4纸上)同时标注联系电话。
8、除以上材料外,离休人员死亡的,还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离休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此件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供)。
(2)离休人员“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继承意见有分歧的,经办人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家庭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协议书、公证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受理时限、办理程序、部门和联系电话
1、法定工作日。
2、领取丧抚待遇的,由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理领取手续,由社保局养老待遇给付业务员受理此项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