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承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