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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签的是假名字还有效吗?

2024-03-04 来源:意榕旅游网

签合同签的是假名字一般情形下是无效的。当事人有欺诈故意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撤销后合同就无效。但如果当事人不是故意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合同仍然有效。

一、欺诈订立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欺诈订立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利人有权撤销。行使撤销权力后,合同即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只为一年,其时效自有权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宜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不行使撤销权的,则过期作废。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二、草签合同不合法能否签字

草签合同不合法的,不能签字。因为签订合同本身只有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签订合同生效的要求之一必须是双方的意思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符合条件的,即使签订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撤销或者无效。认为合同违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拒绝签订。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可撤销合同指的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致使合同的效力有瑕疵。如果当事人撤销合同的,则合同变为无效;如果当事人未撤销合同的,则合同仍然有效。可撤销的合同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以及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等类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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