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用电行为包括: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变动幅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二)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三)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