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于起诉请求的驳回裁定,在十五天之内是能够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不服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的成功率如何?
(一)上诉的成功率高低,首先取决于上诉理由和证据支撑。根据我的经验,上诉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的概率会很高。但是,这种情况极少,因为一审法官也是专家,不可能留给你这么简单的漏洞。
(二)一审隐含人情因素,故意模糊概念导致判决不公正。这样的情况,需要律师预审看能否梳理出关键点,也可以提高成功率。
二、关于驳回起诉的上诉费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