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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资金罪的处罚是什么?

2024-03-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套取国家资金违反贪污罪,套取后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包括社会危害性、侵犯公共财物、主观故意和利用职务便利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侵犯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和犯罪主体为单位。套取国家资金的处罚根据情况分为诈骗罪、不宜定罪处罚和行贿罪等。套取国家资产可能被定为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或诈骗罪。

法律分析

一、套取骗取国家资金违反什么罪?

套取骗取国家资金违反贪污罪。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套取国家资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标准为:

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套取国家资金怎么处罚

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

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目前很多人对于套取国家资产这种行为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因为刑事法律当中没有专门的该项罪名规定,但是如果符合贪污罪或者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话,都是可以按照相关的罪名来进行定罪量刑的。也有可能是属于诈骗行为,按照诈骗罪处理。

结语

套取国家资金涉及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并据为己有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的处罚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可能包括诈骗罪、行贿罪、伪造罪等。虽然刑法中没有专门的套取国家资产罪名,但根据相关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是可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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