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就不能撤诉了。但是,可以上诉后再撤回一审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民事诉讼二审中撤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撤回的只是上诉而不是起诉,意味着撤诉上诉后一审判决裁定就生效了。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而所谓撤回起诉,则只是对一审而言的,且只能在一审裁判作出前提出。因此,撤回上诉即视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上诉期的,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
原审原告作为二审诉讼程序的被上诉人,在二审审理阶段申请撤销在原审中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对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审查后,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该条中所称原审原告撤销原审所有诉讼请求,是指双方已就本案所涉纠纷达成和解或者原审原告已实质放弃对原审被告的诉请,且不再需要法院对此作出实体判决或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审原告放弃原审所有诉讼请求的行为,是权利人对其程序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审原告在撤销本案诉讼后,不得对原审被告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行起诉。
二、行政诉讼中撤诉怎么进行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