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就快件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1、快件发生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1)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2)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进行赔偿。2、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1)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2)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3、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1)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2)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