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破获后集资诈骗罪资金可退吗?
会组织清退。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众筹与非法集资区别
随着P2P、“众筹模式”等互联网金融形态在国内的逐渐成长,此类模式在涉嫌非法集资方面已经引起了有关监管部门的关注。
继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于1999年1月27日颁布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之后,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非法集资”行政认定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证据的收集问题、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8部分内容,将现在新型的“众筹模式”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情形纳入到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内,也体现了相关监管部门与时俱进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的内容,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