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通过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适用除斥期间,即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将消灭。
那么,因各种原因致使解除权消灭,当事人该如何寻求救济?
一、解除权行使期限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564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海商法》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97条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权行使期限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解除权即消灭。
二、解除权消灭,守约方还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现实生活中,在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后,合同各方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补救,而非立即要求解除合同。由于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往往在磋商过程中,守约方就丧失了合同解除权。如果经过各方补救措施,合同仍无法继续履行,而守约方又丧失了合同解除权,此时就会陷入合同僵局。
对此,守约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主张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