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出借人为了使得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可能会在将自己的钱借出去之前,要求债务人提供一个担保人。该担保人可能会需要承担一般或者是连带的保证责任,但是不管担责的方式是什么,在担保关系建立之后,债务未还清之前,未经债权人的同意,不得随意取消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该如何取消担保
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一般情况是不可以取消担保的,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1、经过债权人同意。
2、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未主张担保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