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条件,众所周知,一份好的作品,凝聚了作者无限的精力与脑力劳动力。而对好的作品的保护,是对作者劳动力的保护,有利于提高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以及促进文化生产力的发展。那么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条件有哪些?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条件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条件有哪些?
1、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安全。要想自己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其首要条件需要遵循法律的约束,著作中的内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宣扬糟粕文化和腐朽文化,以及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文化。
2、不在《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列表之内。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一类的著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某些牵扯到国家性质及政府性之类的,必须由国家机关或者行政机构著作而不能由私人待国家和政府执行。比如颁布或者撰写法律法规的类似的具有立法性和司法性以及行政性一类的属于官方著作,必须由官方发行,如果私人著作则过分超越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也是不合法的。
3、区别于时事新闻类,在保护期限内的著作。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期限,包括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要求必须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同时不涉及相关的时事新闻。不涉及真实的人名地名及相关名词。这是对社会公民权益的保护,也也有利于文化环境的良好发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